心理罪之城市之光

作者:雷米

    杨学武的突然造访让方木感到有些意外,本能地以为那两起杀人案有了新的线索。等杨学武把案情简单陈述了一遍之后,方木也迅速做出了自己的判断。

    “凶手把车开到了消防车道,对么?”

    杨学武点点头。

    按照他的推断,凶手虽然和平入室,但是从死者的鼻腔内验出了乙醚的成分。这说明凶手并非死者熟识的人,而是采用骗死者开门,进而通过麻醉死者的方式入室。

    至于欺骗的手法,杨学武认为和走廊里的电箱有关。因为在进行现场勘查的时候,警方发现部分灯具呈开启状态,而走廊里的电闸却被拉了下来。遂推断是凶手拉断电闸,趁死者出门查看时,用乙醚将死者麻醉后,拖拽入室。门旁的左脚拖鞋也可以验证这一推断。

    据分析,凶手在室内曾停留过一段时间,包括束缚死者及泼洒汽油,并胁迫死者拨打火警电话。纵火后,凶手将死者的灰色五菱面包车停放至消防车道,而后离开。

    如果杨学武的上述推断成立,那么凶手的动机就是一个谜。

    倘若他想杀死吴兆光,将其麻醉后,可以轻而易举地致其于死地。就算他希望吴兆光死于极其痛苦的焚烧,浇上汽油点火便是,何必放起一把火,又让他拨打火警电话呢?更何况他还特意把车停在消防车道上,阻碍消防队进场救火。

    就在方木思索凶手作案动机的时候,心底竟隐隐泛起一种似曾相识的感觉。

    杨学武已经体会到方木的困惑,伸手从包里掏出厚厚一大沓打印纸递给方木。

    方木接过来,发现那是一些网页的复印件,看上去,有些是新闻网页,有些是论坛,在每个主题后面,都附随着长长的回帖。

    他连看几张,脸色竟起了变化。再抬头时,发现杨学武正意味深长地看着自己。

    “你的意思是?”

    “对。”杨学武显然已经对方木的想法了然于心,“是他做的。”

    随着调查工作的展开,部分线索被陆续汇总至警方。

    其中,死者吴兆光的妻子之所以能在案发后迅速赶到现场,是因为在凌晨时分接到了发自丈夫手机的短信。信息内容只有短短几个字:家里着火了,快来救我。吴兆光的妻子回拨过去之后,已经无人接听。

    案发第二天,这部既拨打了火警电话,又发送了短信的手机在园区内的花坛里被找到。同时找到的,还有面包车的钥匙。手机仍处于开机状态,来自死者妻子的未接来电多达十余个。那种仍带着一丝侥幸的绝望,可以想见。

    经过对手机的检查,除了死者吴兆光的指纹之外,没发现有价值的线索。

    警方分析,那辆灰色五菱面包车,应该是被凶手开至消防通道的。这辆车作为物证被警方暂时扣押,已拖至分局地下停车场保管。经过对整车进行勘验和检查,特别是车门把手和方向盘及离合器、油门、刹车等部位,但是,没有发现有价值的线索。由此可以推断,凶手在作案时应该戴了手套和脚套。

    又是一桩无迹可寻的谜案。

    如果从案件的表像特征上无法找到突破口的话,也许,分析凶手的心理痕迹就成为最后一条可以尝试的思路。

    方木认为,凶手的作案手法体现出明显的“报复”的动机。

    这一点,也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认可。实际上,警方从侦查伊始就将嫌疑人锁定在侯永梅的丈夫程原身上——不会有人比他更加憎恨死者吴兆光。然而,调查结果显示,程原在目睹妻子被活活烧死后,一直处于精神崩溃的边缘。

    由于住宅遭遇严重焚烧,短期内并不适合居住,况且那粘附着妻子皮肉的防盗栅栏依旧立在窗前。所以,程原在火灾发生后一直借住在母亲家里。案发当天至次日,程原一直没有离开母亲家。这一点,已经得到程原的母亲的证实。此外,程原并不具备驾驶资格,也不会开车。警方曾考虑程原雇凶杀人的可能,然而,对程原近期的手机通话记录及交往人群进行排查后,发现并无异常。

    在方木看来,虽然可以把凶手的动机确定为报复,但是,这起纵火案显然不同于一般的报复杀人。在某种程度上,凶手非常完美地“复制”了第一起火灾。

    首先,死者均被困于室内,无法逃脱;

    其次,火灾无法得到及时扑救的原因都是消防车道被堵住,而且,罪魁祸首都是同一辆车;最后,死者家属都在火灾后抵达现场,目睹亲人被活活烧死。

    尤其是最后一点,用吴兆光的手机向死者妻子发出短信的,应该是凶手本人。凶手发送这样的短信,其目的并非是救人,而是让死者的妻子来火场“欣赏”丈夫被烧死的过程。

    死者在火场内,感受到同样的绝望与恐惧。

    死者的家属在火场外,感受到同样的焦急与痛苦。

    消防员在扑救过程中,感受到同样的愤怒与无奈。

    这样一来,凶手的作案手段就表现出强烈的“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味道。一个人,因为自己的无公德心的行为,导致另一个人惨死。而同样的报应,最终纤毫无差地落在自己身上。

    这种在犯罪现场呈现出来的气质,与第47中学杀人案及富民小区杀人案何其相似!

    据此,方木向负责侦办此案的单位郑重提出,要将三起杀人案合并侦查。理由是:其一,三起案件反映出嫌疑人相似的犯罪心理定势。因体罚而导致学生自杀的教师(第47中学杀人案);因贪利而将生母逐出门外的逆子(富民小区杀人案);因忽视公共安全而致他人惨死的车主。在凶手看来,这三个人身上都有某种“恶”。这种“恶”,并非寻常意义上的大奸大恶。然而,对凶手而言却是不可饶恕的。

    虽然从现有的证据资料来看,凶手与这些死者并无生活上的交集,甚至连那些“恶行”的间接被害人都算不上。然而,在他的内心,也许已经把自己当作一个惩罚者,并拥有让这些所谓的“作恶者”自食其果的权力。也就是说,他似乎对那些死者的“恶行”感同身受,并竭力想把这种感受,反作用于作恶者身上。

    这是一种非常简单的、近乎直线般的作恶——报应的思维。在某种意义上,它非常符合人类复仇文明中的一种——同态复仇。亦即以牙还牙,以血洗血。而与这种比较原始的报应观念相关的另一个词是:公平。换句话来说,凶手用这种“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手段,来实现他内心中的所谓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