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宽历史的视界

作者:黄仁宇

  接着荷兰为资本主义国家的先进则为英国。英吉利及苏格兰称“联合王国”。大于荷兰五倍至六倍之间。今日我们看来面积小,在18世纪之前的欧洲则为大国,又有坚强农业的基础。这国家在商业组织没有展开之前,常为其他国家掣肘。如银行业,首为意大利垄断,以后保险业,也被荷兰操纵。意大利人在伦敦的住区,称伦巴德街(Lombard Street),他们也享有领事裁判权。英国对外贸易,以输出羊毛为主。意大利人即先垫款于畜牧的农场,将羊毛预先收买,又掌握其海外市场。

    英国整个17世纪,可称多难之秋。起先英皇与议会冲突,财政税收成为争执的焦点,又有宗教问题的扰攘,司法权也成问题,对外关系又发生疑忌。曾发生过解散议会、内战、弑君、革新为民国、行独裁制、复辟、第二次革命,此外还有暗杀、发政治传单、排斥异教徒、与外国成立秘密协定与英皇受外国津贴的情节。而它的人口,则不外四百万至六百万之间,其与中国在本世纪初期不可治理的情形说来大同小异。当然这一段历史,可以产生不同的解释,有时同一作家,也可以作两重论调。有如艾诗立(Maurice Ashley),就自己指责以前立说不对。这情形也和中国明朝同时。克伦威尔在马斯顿荒原(Marston Moor)击败查理一世时,为公元1644年,亦即是中国所谓“崇祯皇帝上煤山”的一年,岁次甲申,也就是明亡的一年。

    我今天极想提供中国读者参考的,则是针对中国大历史(macrohistory)言,英国的历史应以1689年的“光荣革命”(Glorious Revolution)为分野。在此时期以前,英国是一个“不能在数目字上管理”(mathematically unmanageable)的国家。法律就有不同的见解,法庭也有三四种不同的种类。所谓“普通法”(mon law)者,乃中世纪遗物,绝对地尊重成例,凡以前没有做的事都不能做,对地产注重占用权(seizin),对所有权倒弄不清楚;缺乏适当的辞章足以解释动产的继承权;不动产的押当,也不符合社会需要现款的情况;也没有将地租按时价调整的办法;农作物只能推销于本地,限于历史上有根据的市场。其他如组织公司,宣告破产,防制侵盗,或者全未提及,或者与现状牛头不对马嘴。简言之,这种法律以旧时代欧洲封建制度的农村作背景,无意改革。一到17世纪初期,也即是明朝万历、天启年间,大批白银由西班牙自西半球输入,引起欧洲物价陡涨,英国内地情形也受国际战争及对外贸易的影响。地主则不能保持他们的产业,商人则不愿付额外之税,皇室则因军备增加而无法筹饷,一般贫农及小市民为生计所迫,有时感情冲动,宗教上教义抽象之处更给他们火上加油,所谓君权民权的冲突,两方各以成例为自己辩白。而实际上则成例已无法概括现状。即克伦威尔代表议会派军事上胜利,其标榜的方案仍行不通,因为社会本身还没有改革,上层机构不能以理想方式将其法令下达于农村的下层机构也。

    1689年不流血革命之后,即无此现象,以前的问题,掀动了半个世纪,至此渐渐销声匿迹,宗教派别的冲突,也好像被遗忘了。其中最大关键,则是兵戈扰攘之后,土地所有已渐渐规律化。英国在17世纪,当然谈不上平均地权,只是内部较前合理,以前地主不知道自己产业在何处,大佃户(chief tenant)不知何在,以及种田的人不知道自己是短期赁户或者倒是半个业主的糊涂情形,也随大时代的大动乱而扫除,很多地界不明的情形经几十年的斗争也弄得清楚了关于英国17世纪地产与革命的影响,下述两篇论战文章,为初学者所必读。此即R,“The Rise of the Gentry,1558-1640,”Economic History Review,11(1941),pp1-38. And Trevor-Roper,“The Gentry,1540-1640,”Economic Review Supplement I(1953)。其背景则可见Lawrence Stone,The Cauese of the English Revolution(London,1972),关于战前地产无法规律化的情形,见The Agrarian History of England and Wales,,(Cambridge,1967),阅于1692年土地税,见Bromley,ed.,Cambridge Modern History,(Cambridge,1970),pp285-286.但直到18世纪初封建性的地产关系仍若干待肃清的例子,见 G,English Economic History(London,1970),p108及,The Gentry:The Rise and Fall of a Ruling Class(London,1976),p173.。这经过的情形使唐尼(RHTawney)幽默地指出,地归业主,以打仗的方式执行,要比法庭告状诉讼便宜得多了!而普通法庭至此能接受公平法(equity)也是一种进步的征象。公平法本身非法律,只是一种法律观念,等于习俗说“照天理良心办事”。在英国初行时只限于英皇的“特权法庭”(prerogative courts),有格外开恩之意。在这种安排之下,普通法庭逼于情势,起先对公平法让步一二,以后积少成多,公平法不顾成例的办法也自创成例,于是两种法律观念对流。1689年贺尔特(John Holt)为首席法官,他命令普通法的法庭兹后与商人有关的案子,照商业习惯办理关于公平法与普通法的情形,可参考基本著作,如Theodore Plucknett,A Concise History of the Common Law,5th ed.(London,1956),Edward Jenks,The Book of English Law(reprint,Athens,Ohio,1967)在光荣革命后的影响,可见Plucknett,pp245-248,664亦见 Clark,The Wealth of England from 1496 to 1760(London,1946),。这样一来,英国内地与滨海、农村与工商业的距离缩短,资金对流,实物经济蜕变而为金融经济,前述资本主义的三个条件,都行得通。一方面这可以说英国已进入资本主义的时代;另一方面则是一个这样相当大而有农业基础的国家,能够使公私利害凝合为一,以操纵金融的办法管理全国,和自由城市的形式一样,已经史无前例。所以它能够以这些条件作本钱,称雄世界几个世纪。至于资本主义的弊病,则不在本文讨论之内。

    从以上各国历史的摘要看来,资本主义的形成,不是预订计划、按部就班地完成,而是世界的交通通讯进步,商业展开后,这种需要用数目字管理的趋势,从小国推展至大国,从海上的国家推展到滨海的国家,从没有农业基础的国家推展到农业基础甚坚固的国家。这种情势所至,内外兼逼,以致每个国家都要照自己历史地理的情形,作必要的调整,然后社会组织法制思想宗教等等也会作同样的调整。

    从欧洲历史上来看,这推动资本主义的主要力量是商业,而不是工业。工业发达是以后的事。英国在1694年设立英格兰银行(Bank of England),为资本主义的中流砥柱关于英格兰银行组织的情形,以及立即吸引欧洲大陆各处的资本,支持英军对法战事见John Giuseppi,The Bank of England:A History from Its Foundation in 1694(Chicage,1966),and ,The Early History of Banking in England(New York,1965)也可以参考Phyllis Deane,and WACole,British Economic Growth:1688-1959,2nd ed(Cambridge,1969),and PG:A Study of Development of Public Credit(London,1967).马克思曾说英格兰银行是“放高利贷者,不再假装伪善”,又说它“到底使商业得到活动的自由”。美国经济学家介博兹(John Kenneth Galbraith)曾说:“英格兰银行在金融界的地位,有如罗马圣彼德教堂在宗教上的地位。”见彼著Money:Whence It Came,Where It Went(Boston,1975),p30.,事在清朝康熙年间,但是英国的工业革命,则展开于19世纪上半期,已在中国的嘉庆、道光年代。并且资本主义形成的条件,在历史上讲,有不可逆转(irreversible)的趋势。这也就是说资金广泛的流通、企业在所有人之外雇用经理、技术上的全面合作三个条件一经展开,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把它们向历史里退化地推回去。社会主义可以视为修正资本主义的办法,但是在技术上讲,仍是接受这三个基本条件,只是所有权不同,私人资本受节制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