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罪

作者:雷米



    于是,魏明军像于光一样,用计算数学题与时间和生命赛跑;

    姜维利应验了自己的狂妄,重回“子宫”,并在温暖的“羊水”中宛若婴儿般倒悬;

    吴兆光则再次被自己的车堵住了生命之路,只不过,这一次死于熊熊烈火的是他本人。

    此外,这三起案件引起的社会轰动效应也恰恰是凶手最希望看到的。

    当那三名被民众口诛笔伐的“作恶者”相继以极具宿命感的方式死去时,拍手称快者大有人在。似乎整个社会的激烈情绪都从这些命案中得以宣泄。他得到了肯定,甚至是赞扬,似乎也更加确信自己的行为并不违反道德,至少是维护公平与正义所必需的。

    在某种程度上,凶手的犯罪心理定势在这种外部环境中再次得到巩固和加强。他敢于在短短几个月时间内多次犯案,也印证了这一点。

    其二,被害人相似。从表面意义上来看,三起杀人案的被害人的自身属性几乎毫无相似之处。除了性别相同之外,被害人的职业、学历程度、家庭成员情况、社会交往关系、经济状况都有很大差异。然而,在对三名被害人进行被害风险评估之后,就能够发现,在遭受侵害的风险程度上,三名被害人有高度相似之处。

    那就是,三名被害人都曾是“名人”。这种突如其来的“名声”,都来自于死者生前的所谓“恶行”。经新闻媒体披露后,他们的所作所为都被展示在公众的视野之内,并迅速成为街头巷尾讨论的热点。

    在媒介的引导及渲染下,他们的“恶行”都被无限放大,从无心之失或者一意孤行变成千夫所指。严厉谴责者有之,喊打喊杀者有之。一面倒的舆论让这些普通人一夜之间成为全民公敌。

    魏明军和姜维利的“臭名昭著”自不必多言,在侯永梅被烧死后,吴兆光同样在舆论的重压下苦不堪言。除了纸质媒体连篇累牍的报导之外,电视、广播中也将他和那辆灰色五菱面包车反复曝光。特别是在网络上,好事者对吴兆光的相关信息进行人肉搜索后公之于众。从手机号码、住宅电话号码到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甚至吴兆光的妻女及亲属的信息数据都被公开。

    从杨学武下载并打印出来的那些网页来看,几乎每个门户网站的国内新闻中,都有关于吴兆光的相关链接,各大搜索引擎中,“吴兆光”与“菱车主”、“消防车道”等都是热门关键词。尤其是网络论坛,每个关于富都华城火灾的帖子下面都附随着大最回复。其中,“烧死他全家”、“无良车主必须付出代价”、“人渣!去死”等触目惊心的字眼数不胜数。

    如果把公众发泄到吴兆光身上的愤怒换算成热能的话,他何止会成为一具焦尸,只怕连一点骨头渣子都不会剩下。

    这种全民皆言可杀的社会效应,在魏明军、姜维利和吴兆光身上都有明显的体现,而恰恰是这种共性,让三名被害人成为凶手彰显“公平与正义”的目标。不可否认的是,被害人所有的这种舆论背景,大大强化了凶手的作案动机。在某种程度上,凶手的意图与公众情感宣泄的需要高度契合。换句话来说,凶手之所为,即是公众之所想。实际上,凶手似乎成为公众意愿的代言人和执行者。也许,不仅在凶手心目中,甚至在整个社会的视线里,杀死这三个人,虽已触犯刑法,但并不有违道德。于光的母亲直唿其为“大侠”,或许恰恰就是这种心念的体现。

    其三,犯罪手法相似。从表面上来看,这三起杀人案的手法各不相同。三名死者分别死于失血性休克、溺死及火灾。然而,透过表面征象,仍可以发现其中的共性。

    首先,凶手在作案时都戴了手套以及帽子,并着意清除足迹;

    其次,因每次犯案时都需要携带一定数量的犯罪工具,例如保险箱、水囊、水桶及油桶等等,凶手疑似驾驶机动车辆前往犯罪现场;再次,部分犯罪工具性质相同。在富民小区杀人案及富都华城纵火案中,凶手都曾用乙醚来麻醉被害人,并用相同(或相似)的黄色胶带束缚被害人的手脚。值得注意的是,在第47中学杀人案中,凶手用木棍敲击的方式使被害人丧失反抗,而在后两起案件中则使用了乙醚。这似乎表明凶手在系列作案中,对作案手段的风险及可靠系数进行反思,并有意升级,进而选择更有效、保险的手法;最后,凶手在三起案件中,都采用了非常不必要的繁琐程序来完成杀人。从现场重建分析的情况来看,在致被害人死地之前,凶手都已将被害人彻底制服。此时,杀死他们实在是易如反掌。然而,凶手甘愿冒着在现场停留时间过长、随时可能暴露罪行的风险,费时费力地安排了非常复杂的“仪式”来杀死对方。

    于是,魏明军被迫用自己的血当作墨水来解题以获得密码。姜维利重回“予宫”并溺死于“羊水”之中,以实现“有能耐你把我塞回去”的狂言。在吴兆光身上,则几近完美地重现了侯永梅被烧死的整个过程。

    这种“仪式化”的现场传达出来的意义是,死者曾给他人带来的痛苦,最终都报应在自己的身上。

    以凶手的缜密心思,不可能不知道这样一个道理:他在现场进行的活动越多,留下痕迹物证的风险越大。他之所以仍然坚持这么做,乃是他希望借此实现所谓“公平”的强烈意愿所致。换句话来说,单纯杀死三个被害人,并不能充分满足凶手的内心需要。致其于死地,固然是凶手追求的目标。然而,相对于死亡这一结果,凶手显然更看重死亡的形式。而且,通过这些极具宿命感及形式化的“仪式”,凶手一方面得到了某种情绪及心理的宣泄,另一方面,他也试图借此向整个社会传达这样一个信息:善恶有报。

    尽管方木提出的以上依据与传统的并案侦查条件并不完全符合,且多是出于主观推测,然而,在杨学武的大力支持下,市局最终还是同意了方木的主张,并从市局及案发地所属的数个公安分局抽调人员,成立专案组。

    三起案件的相关证据材料被统一整合,集中到专案组做分析处理,力求在最短的时间内确定侦查方向及范围。与此同时,方木也接受了一个任务:为凶手做心理画像。

    简单地说,方木要根据已经掌握的情况,对凶手的动机、行为、目的及其心理特点进行相关分析,进而对凶手的相关属性进行描述。这种描述,将为警方提供一份较为直观的嫌疑人特征描绘提纲,以便缩小排查范围,并预测新的犯罪可能性及其特点,在确定侦查方向的同时,也提出防范工作的重点。

    在一般情况下,犯罪心理画像所依据的信息主要来自于现场勘查以及对被害人、现场感知人(例如目击者)的分析研究。从这三起案件来看,几乎不存在现场感知人。而且,凶手在现场留存的明态痕迹少之又少。然而,没有信息,本身就是一种信息,也能在某些方面说明嫌疑人的心理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