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宋

作者:阿越

  “唐康时自戎州来,曾详细与在下分说益州局势,益州一路,交钞泛滥,物价暴涨,官府催科不休,官逼民反,盗贼蜂起。更可恨者,官吏互相包庇,欺上瞒下,使朝廷不能知西南之情实。西南之患,蛮夷实不足道,可惧者实是内患。将益州带到如此局面,蜀中长吏,虽百死莫赎其罪。下官以为,朝廷当早下敕令,锁拿益州转运使方紫严、益州提刑使李鲁仲、益州监察御史王直卿入京,另委贤能替之。”章惇直视吕惠卿,言辞慷慨,咄咄咄逼人。

  “章大人是说益州一路官员,上下勾结,欺瞒朝廷?”吕惠卿撇撇嘴,道:“这只是唐康时一面之辞。唐康时在戎州之时,便刚愎自用,与上司不合。焉知不是他因为自己得罪,为求脱罪,故意危言耸听?”

  “相公这是诛心之论吧?某正想问吕相公,唐康时究竟犯了何罪?”石越本来还想观望一阵,但吕惠卿的矛头指向唐康,他便再也不能安坐。

  “子明奉敕编修律令,怎会不知?”吕惠卿倒并不想得罪石越,但章惇既然抬出唐康来,他也没有退路了,这时针锋相对,半步也不能轻易退让。

  石越见众人都望着自己,他缓缓起身,凝视吕惠卿,亢声说道:“以某之见,唐康无罪!”

  “无罪?!”

  石越一句话,顿时把所有人的注意力吸引了过来。许多人都不可思议地望着他。连吕惠卿都呆了一下,半晌,方哈哈笑道:“子明,你与康时虽有兄弟之情,但国法无亲……”

  “某敢问相公,唐康到底犯了哪一条律令?”石越毫不客气地打断吕惠卿。

  “《建隆详定刑统》,擅发兴:诸擅发兵十人以上,徙一年;百人徙一年半;百人加一等;千人绞!”吕惠卿白着脸,与石越对视着,冷冰冰地回道,“唐康时与田烈武、李浑擅发禁兵千人以上,当处绞刑!虽其本意为国除奸,但国法无亲,其罪如此。纵有恩敕,当自上出,岂得谓无罪?”

  “大宋刑统,确有这么一条。但是诸律令条文,是否皆有疏议?”石越淡淡反问道。

  吕惠卿见他胸有成竹,心里暗暗犯嘀咕,他虽然博学,但毕竟是士大夫出身,宋朝之刑法便是多年的法官,也未必便能熟知所有条文疏议,他更是不用说。但是所有法律条文,必有相应的法律解释与判例,这也是不可否认的。毕竟很多的案子,一旦有争议,就必须根据法律解释与判例来定罪。

  “这是自然。”

  “那么敢问诸位大人,《唐律疏议》,是否可以为解释之依据?”

  这时厅中有部分的博学之士,心里已是恍然大悟。冯京便即捋须笑道:“宋承唐制,《建隆详定刑统》,虽出于周,然其源便在《唐律疏议》,虽然不可事事皆依《唐律疏议》,还需以事论事;但《唐律疏议》,确可以做为解释之依据则无疑。”

  石越点点头,环视众人,高声道:“《唐律疏议》卷第十六擅兴,释此条云:‘谓无警急,又不先言上而辄发兵者’。疏议曰:其有寇贼卒来入境,欲有攻击掩袭;及国内城镇及屯聚兵马之处,或反叛;或外贼自相翻动,内应国家。如此等事,急须兵者,‘得便调发’——谓得随便,未言上待报即许调发。虽所在人兵不相管隶,急须兵处,虽比部官司亦得调发,掌兵军司亦得随便给与,各即言上。此所谓‘急须兵处,不容先言上者’。”

  “又云:若不即调发及不即给与者,准所须人数,并与擅发罪同;其不即言上者,亦准所发人数,减罪一等。若有逃亡盗贼,权差人夫,足以追捕者,不用此律。《疏议》曰:应机赴敌,急须兵马,若不即调发及虽调发,不即给与者,准所须人数,并与擅发罪同,其不即言上者,谓军务警急,听先调发给与。‘并即言上’,以其不即言上,亦准所发人数,减罪一等。‘若有逃亡盗贼’,谓非兵寇,直是逃亡,或为盗贼,所在官府得权差人夫,足以追捕,不同擅发兵之例,故云‘不用此律’。”

  说罢,石越望了一眼脸色变得极难看的吕惠卿,缓缓道:“渭南兵变,此乃紧急之事,急须用兵,唐康得便调发,可矣。虽龙卫军与其不管隶,然急须兵处,亦得便宜行事,可矣。其调兵之先,已遣使急报有司,此有公文为证,亦不得谓未即言上。田烈武、李浑,若不即给予,听便调发,朝廷当以擅发同罪,处以绞刑。其听命赴难,正得其宜。据《疏议》,不用此律者,惟逃亡盗贼,官府权差人夫足以追捕。敢问相公,这渭南一万叛卒,可以此例?”

  “若是依此,则某以为,唐康时、田烈武、李浑,并无罪有功。”石越淡淡笑道:“唐康等人为国不暇谋身,又岂会故意危言耸听以求脱罪?况其并不曾有罪,更无必要行此下策。”他说完,斜睨了吕惠卿一眼,抱抱拳,退回座中,好整以暇地喝了口茶。同样的事情,若在几年之前,石越只能束手无策。但这几年整理宋朝法律,做个小小的律师,实已不在话下。

  吕惠卿却不禁暗暗叫苦,《唐律疏议》他是读过的,但他毕竟不是大理寺的法官,刑部的郎中,仓促间怎么便能说想来便想起来?何况这些法律著作、条文、成例,对于士大夫来说,本是弱项;否则那些小吏们如何能上下其手,欺上瞒下?但是《唐律疏议》对于宋人来说,偏偏又是一部极有说服力的法律著作。唐康、田烈武等人之事,本来便不能不得到人们的同情,他也早有心理准备,即便判决从严,皇帝也可能会特敕——更何况而今石越竟然找出依据来了!虽然在唐朝时没犯法不代表在宋朝就不犯法,但是他已经可以想见,这件本来就会有争议的事情,将出现更大的争议。大宋朝廷,是非得给这“擅兴律”做出司法解释不可了。

  但这司法解释,却已摆明了会对唐康有利。从石越引叙的疏议来看,他竟然是想连田烈武、李浑也一起保了!

  “便算是他擅发禁兵之罪可议,但他擅杀叛卒数千,又当如何?”转瞬之间,吕惠卿就决定转移战场。

  “这数千叛卒依军法当斩!敢问相公,主将捕得叛兵,不可以军法从事么?难道千里之外,还要请示枢府、卫寺而后杀?李浑既是军法官,便当有便宜行事之权。大宋的军法,处置违法之将士,是依阶级定,非是以人数定。叛卒中阶级最高者不过一副指挥使,无论唐康、田烈武、李浑,都有权处置。章大人做过卫尉寺,不知某所言当否?”石越心念一动,便已决心把章惇彻底拖下水来。

  章惇没料到石越这一手,饶是他再果决,也不由愣了一下。石越的话,的确是说不出什么不是,依宋朝的军法,区区一个副指挥使犯下这样的大罪,休说唐康还是六品官,就算是李浑这个营一级的军法官,也可以立斩以闻。对于军法官而言,他们的处置权力,主要针对的对方的阶级,而不是对方的人数。一个士兵犯军法,他们有权处置;十个士兵犯军法,他们同样也有权处置……要说便宜行事杀了,似乎的确也挑不出什么毛病来。雄军二军兵变叛乱,杀害长官,屠杀平民,可以说证据确凿。依石越这么一说,他的确是有权“便宜行事”的。但是,依常理而言,这其中却透着不对劲,毕竟那是数千人的规模!以唐康与李浑的身份,怎么可能随便决定数千人的生死?若说他们没有越权,怎么说都透着别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