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段记录:丁元英发言:从现在起,格律诗预备公司就存在了。我向公司谈两个硬指标,一是明年3月注册公司、申请音箱专利,二是明年6月要发到欧洲十套顶尖级工艺的音箱和配套的机柜、音箱脚架。这两个硬指标不存在争取、尽量这些弹性词,而是必须。围绕着这两个硬指标你们该准备专利资料的准备资料,该向农户下订单的下订单。农户这边有三个硬指标,明年3月必须注册个体工商户,明年4月必须完成发往欧洲的产品。明年6月必须得有批量的产品进入北京市场。为此,农户添置设备传授技术该干什么干什么。马上要入冬了,这个冬天是不要命的冬天。
蒋律师提问道:“欧阳小姐,格律诗公司在你加入之前的酝酿阶段就已经确定了扶贫的性质,包括已经确定的生产方式和经营方式,用你的话来表达就是大哥操持这事。你作为格律诗公司51%股份的控股股东,一不懂技术,二不懂管理,三没有时间。我请问,你后来是通过什么方式履行董事长的职责?丁元英在会议上说,我向公司谈两个硬指标,这两个硬指标不存在争取、尽量这些弹性词,而是必须。他还说,农户这边有三个硬指标,农户必须如何如何。显然,丁元英不是在和谁协商,是在下达命令。我再请问,股东和农户有没有可能违抗丁元英的命令?公司和农户在丁元英的手里是不是一盘棋?”
欧阳雪答道:“第一个问题,公司有大事我会找大哥帮我拿个主意,就是丁元英。第二个问题,股东和农户不可能违抗命令,因为是他们请大哥帮忙的,是他们给了丁元英命令的权力,包括我。你请人家帮忙就要听人家的,不然就别请。我感觉,公司和农户在丁元英手里是一盘棋,他既得考虑农户的前途也得考虑公司的前途。农户如果只是打工的就没有长远前途,也就没有做一番事业靠市场生存的积极性。公司的产品如果完全被农户控制,公司就不安全,公司必须得保持一种靠市场也能订购配件的选择。所以,丁元英让农户和公司既从产权上独立又在市场上联系,不然只会越扶越贫,还得把公司搭进去。”
蒋律师说:“刚才农户说到城里干活连工钱都不给,还不如这样。我们不否认社会上有这种现象,但这并不表示因为彼更违法而使此就合法。客观存在与法律允许是两个概念,社会上违法犯罪每天都在发生,不等于因为存在就可以允许存在。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农民兄弟缺乏对复杂事物核心规律的判断以及自我维权意识,我们可以理解,也感到很痛心。如果没有格律诗公司的组织策划和资金支持,就没有王庙村这些专门针对格律诗公司产品生产的个体工商户。如果没有公司的订单,这些个体工商户就无法生存。格律诗公司实际上是以市场经济的方式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因为农户没有选择,本质上还是隶属关系。”
肖亚文反驳道:“市场经济的依存关系不等于资产权利的隶属关系,如果对方律师认为两者属性等同,请你拿出法律依据。扶贫不是给予,不是慈善,是向农民输入一种市场经济的生存观念,建立市场经济的生存方式,丁元英先生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才从产权的根本上让农户独立。王庙村穷是客观条件,过去几十年输血式的扶贫为什么越扶越贫?就是因为农民在等救世主。丁先生用产权独立的方式告诉农户,从来就没有救世主,要改变自己的命运只能靠农民自己。转变了观念的农户有条件要上,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这正是我们党一惯倡导的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
蒋律师不假思索地说:“反对!过去是给党干,现在是给自己干。”
肖亚文立刻对审判长说:“反对!审判长,我认为原告代理律师不可以把党的利益与贫困农民的利益相对立。”
审判长立刻说道:“反对有效,法庭提请原告律师注意自己的言辞。”
蒋律师懊悔自己犯了一个不高明的错误,只得再次歉意地说:“对不起,口误,我收回刚才的那句话。”
肖亚文说:“原告律师出于推定格律诗公司不正当竞争的需要而无视事实主观认定公司与农户是隶属关系,已经背离了以事实为根据的法律原则。如果原告认为王庙村个体工商户的生产方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第一要拿出法律依据,第二要明确起诉对象。”
蒋律师说:“贵公司从1997年拿到乐圣旗舰套件到1998年一直在生产,却没有一对音箱进入市场,全部集中在音响博览会一次低价售出,其用心路人皆知。贵公司把低成本的好处过滤走了,把不是人的境遇和违法的麻烦留给农民了,这就是贵公司所谓的扶贫?可悲的是,贵公司拿到了好处连承认的勇气都没有。”
肖亚文说:“本公司无意昭示扶贫的意图,原告律师指责本公司是剥削榨取,那么请你告诉我什么才是真正的扶贫?我向你忏悔,向你学习。”
什么才是真正的扶贫?这个问题一下子把蒋律师给问住了。
阎希成身为深圳明华律师事务所所长,也是事务所的首席律师。在此案最初的诉讼计划里他本来没有参加,只是案情发生了逆转之后他才决定介入这个案子。从开庭到现在他一直没有发言,冷静观察分析庭审变化。他注意到肖亚文一直紧紧抓住“法律依据”这个法律空白的法宝,如此无休止地争辩下去将对原告的主张越来越不利,反而会成了格律诗公司扶贫善举的义务宣传员。庭审进行到这个程度,他觉得是该他说话的时候了。
他向正欲开口的蒋律师做了一个阻拦的手势,从容地站起来,说道:“审判长,各位法官,坦率地说,我作为一名律师从接到这个案子就没敢对胜诉抱有幻想,首先是因为法律的空白,中国的法律还没有哪项条款能触及到生产阶段的不正当竞争。其次是因为起诉对象的空白,真正的被告应该是格律诗事件的幕后策划人丁元英先生,而我们这位丁先生恰恰不具备诉讼主体的条件。所以,我们无法从法律真实的角度去证明王庙村农户与格律诗公司的隶属关系,即使证明了隶属关系,也没有法律依据证明不正当竞争。”
阎律师的话引起了旁听区的一阵骚动,有人相互低声议论,有人嘴里不自觉地发出啧啧的叹息声,记者的照相机纷纷对准肖亚文噼里啪啦一阵拍照,似乎审判已经有结论了,肖亚文作为可能胜诉的被告当事人无疑代表了太多的法律与道义欲说不能的思考。
骚动过后法庭又恢复了平静,阎律师继续发言:“我们钦佩丁先生扶贫的慈悲,我们也看到了,丁先生是怎样怀着一颗慈悲的心去利用法律空白、从穷人身上获取能量、蒸发诉讼主体、过滤法律和社会责任。丁先生的意图非常明确,就是逼迫乐圣公司屈从,获取乐圣的套件和销售网络,王庙村的箱体和生产基地。乐圣公司走出困境的惟一出路是依托现有的格局与格律诗合作,从既得利益里分出一块蛋糕给王庙村,没有选择,只能屈从。丁先生给王庙村发了一回善心,就从乐圣公司割掉箱体生产给王庙村,就分享别人的销售网络,乐圣公司的直接损失就是600万。这叫什么?这叫杀富济贫!强盗能抢多少?抢完了得杀头坐牢,丁先生心怀的慈悲比赤裸裸的强盗更恶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