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历史

作者:黄仁宇



    从以上所述看来,自后流传于华夏之帝国几千百年的基本要素,在公元2世纪便已存在。同时帝国国力之所及,也已尽量的向边荒远处发展。既然如此,为什么此后又有这么多的变迁,牵涉到周期性的盛衰起伏?从宏观的角度看来,这问题不难解答。中国自汉以来累积的财富,一旦达到某种程度,便无法阻止,也不能在制度上予以集中巩固。这绝不是可以及早发觉并加以补救的问题。只因今日我们站在历史的后端,有了另外的1800年,包括西方的经验,才能对汉朝的覆亡,提出较为合适的解释。

    后汉创业之主刘秀符合时下所谓“士绅阶级”之称谓。他虽出于帝裔,只因年代长久,他的家庭已和皇室疏远。他的先祖也自王侯而郡守都尉,传到他的父亲已不过县令。刘秀年轻时以长于农业上之经营著称。他曾代他的叔父和地方官交涉,以索还佃家所欠田租;他也曾在青黄不接时贩卖谷米。有了这样的背景,又加上他起事僚属的身份,后汉的朝廷曾被称为豪族集团组成的政府。这固然是事实,但我们却不能以今日的眼光凭空武断的说他们一意维护士绅阶级之利益。当时并无这样的法制,足以支持这类的政策,也缺乏意识形态的主张,可以鼓舞执事的官僚,参与这样的一种运动。将私人财产权彻底明确的划出,并且给予法制上的支持,乃是现代西方所独创。

    刘秀鼓吹天人合一观念

    想对中国初期专制时代有更确切的了解,我们务必对后汉作更精细的观察。

    虽说两百年的思想史无法在一篇文章里概括说明,但我们可以说“自然宗教’(naturalreligion)在汉代思想史里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尤其是以后汉,更为明显。它的核心观念是天人合一、阴阳之交替既及于人事,也见于自然现象。由于自然现象与人事变化都是根据相同的内在律动,所以两者是同一的。既然是天人合一,那么宗教与政④治间便不再是对立,而神圣与世俗间也不再有所区别。照这样的逻辑推衍,则生与死便不再有明显界线。所谓长生不过继续着现世界之经验而无其痛苦,那么以浮雕来愉悦死者也已恰到好处,而用不着赎身超度的那一套了。天人合一的观念,也使建筑师设计时尽心竭力的构成理想上的完美,美观务必包括一个整体的轮廓。

    从《后汉书》里我们可以知道,冬至是一年中白昼最短而黑夜最长的一天,自此以后即阴气渐消而阳气渐长。因此,每逢这一天,汉代的官僚,包括**政府及地方官,便都按时换着红色袍服,所有的乐器也在那天经过一番调整。又将水与炭的重量量出来,以验证季节对物重变化之影响。日晷仪上的影长,也在当日量出。只是我们无从确定如此这般的活动,仅在表彰阴阳交替之际,其影响及于各种事物,或是因为实践的参与可以促成其阴去而阳来。在当时人的眼光里,可能认为因参与而有推进之功效。

    在汉代,尤其是后汉的国家祭典中包含以上种种复杂的成分,可见他们认为朝廷并不仅是人间的组织,如果再用它去维护某一社会阶层的利益与特权,更是不成体统。这并不是基于现世界利害的考量,而是他们认为,天子务必对上苍负责,而使治下的亿万生灵满足愉快。刘秀的朝臣曾于公元54年劝他到泰山封禅,以便确定他受有昊天之明命。他当时以天下苍生尚未能安居乐业为理由,拒绝了这项建议。不出两年,他却改变初衷,举行了封禅礼。这当中自然有可疑之处。什么是安居乐业的标准?由谁来做判断?答案虽然暖昧不明,而更有其功能。以今日的眼光看来,后汉之意识形态着重一切保持原状,朝廷则冀望向各方一致讨好。刘秀与王莽之斗争至为短暂。他的帝国实际上是从造反的农民及各地军阀手中夺来,征伐的时间超过10多年。当初是因为自卫和保持自己的人身与财产才举兵,刘秀与他的将领当然从未忘怀于本身之利益。但是他也熟读经典,更加上在农村的实地经验,知道社稷之安定,在于大多数农民之要求得到满足。此中不同的利害不容易调和。因此,他鼓吹天人合一、自然和谐等观念,更可以在行动上保持自由,不被拘束于一定的主张与政策,而以微妙的手段,遂行其妥协与不走极端的用心设计。所以刘秀注重公众建筑之风水,他也以学者的姿态讨论符谶吉凶。他所追求的并非个人来生的幸福,而是帝国在现世界之福祉。这种种举措与言行,都载于典籍。由此看来,前述“自然宗教”、“国家祭典”都与妥协和保持原状的宗旨相表里。这种汉代的思想体系,刘秀和他的儿子刘庄都竭力提倡。

    豪强兼并是农村社会乱源

    刘秀和刘庄在财政税收上的表现也相当成功。他们的方针是将税率极度抑低,可是在规定的范围内亳不通融地执行。根据官方的资料,土地税只有收成的1/30。前汉的盐铁专卖,在后汉业已累除。刘秀的诏令也一再提到解放奴隶为平民。全面确定税则是在公元39年。翌年即有十个郡守因所报不实而死于监狱。他们父子严峻而有心计。全国纳税户数在王莽时代一度急剧减少,但在刘秀父子的主持下,至公元1世纪末,其数目不断回升,自此可见新朝代的举措合宜。公元2世纪情况略不如前。虽然不断的与羌人作战,宫廷内的生活也日趋奢华,可是国库仍然没有大量的短绌。但是在对付私人财产时,后汉朝廷暴露出它在制度与组织上的缺陷,终而造成朝代之覆亡。

    在任何条件之,私人财产之膨胀总会产生问题。这私人财富可以立即变为政④治权力,有时这些财富也避免不了在政④治场合之中角逐。司马迁曾提出,公元前154年很多王国全面叛变之际,西安的一个商人在3个月之内所贷之款获利10倍。在这情形下,他所贷之款在支持朝廷之**军,可是不同情况之下,私人之财也可用以支持叛军。在更为特殊情形之下,乡村间之财富更可以促成变乱。

    中国农村在历史之发展上系以小自耕农为主体,可是因之也构成组织上的弱点。小自耕农各自经营,每家每户也是小本的生意人。如果在这关头又出现了一批大生意人,必因当中的不平衡而产生紧张局面,外表看来向妥协和谐,实际已是小大之间的竞争。其演变所及,无法避免富强者得势、贫弱者受逼。政府既无从以累进税率油税,通常的情形便是税收短绌,再则又要对贫弱无靠的人民周济,也连带受牵累。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因素是,中国自秦汉以来的统一,可谓政④治上之初期早熟,很多地方上的习惯,在其他国家可能造成法制之基础者,在中国则缺乏发育成长的机会。农户耕地既小.也无从雇请律师,觅取技术上解决争端之原则。凡是有关借债、押当、失去取赎权(fore-closure)和强迫接收(dispossession)各种纠纷,很少能在中国通过法庭有秩序的解决。一般情形之下乃是当地富绅本人不出面,由地方上之流棍执行。而犹不止此,如果某一问题村民不能和平的解决,地方官更是无法合理的解决。儒家教养使他们不能不顾及穷人的困难,可是在维持秩序的原则之下,他们又不能将富家的利益置之脑后。他们的出路只有两条,要不是勾结幕后有权势之人物以自保,便是反抗他们以博得不畏豪强的声名。下级官僚既因司法上缺乏确切的规律而踌躇,其上级之处境也大概类是。以上简单所述,因着螺旋式发展,成为中国农村史内纷见沓至的老题目。只有一个办法可以拯救法律的失当之处:也就是所有的官僚与平民都确实遵守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