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历史

作者:黄仁宇



    王安石的故事是中国历史里的一大题目,几世纪以来对他作褒贬者不知凡几,迄至现代仍左右国际的视听。记载他作为的书文,也有不同文字的刊出。显然的,他的功业是一值得争辩的题目。可是很多类似之出版物,对一般读者毫无用处。

    在20世纪末叶提及王安石,我们只更感到惊异:在我们之前900年,中国即企图以金融管制的办法操纵国事,其范围与深度不曾在当日世界里任何其他地方提出。当王安石对神宗赵顼说“不加税而国用足”,他无疑的已知道可以信用借款的办法刺激经济之成长。当生产增加货物流通时,即使用同一税率也能在高额的流通状态里收到增税之成果。这种扩张性的眼界与传统的看法不同,当时人的眼光将一切视为不能改变的定数。因此王安石与现代读者近,而反与他同时人物远。

    **的盲点与障碍

    可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始终没有被王安石看穿,也很少被他日后的崇拜者顾及,即现代金融经济是一种无所不至的全能性组织力量,它之统治所及既要全部包涵,又要不容与它类似的其他因素分庭抗札。显而易见的财产权之被尊重和分工合作的交换率所根据之客观价值,不能在某些方面有效而在其他的地方无效。如果这当中产生两种条例和不同的习惯,则必生出罅隙,不仅引起争辩,而目将鼓励经济因素逃脱管制。大凡金融经济生效,有关货币与信用的事物必须取得随时随地都可公平而自由交换的法定地位,此有如液体被封【锁于油管或水管之内而仍保持其赋有之压力。揆诸世界历史,迄今尚无一个国家可以不经过一段艰苦奋斗,而能构成此种组织之体系。旧有之系统,包括其中的既有利益必须铲除,然后所有的物资与所有的服务才能全面的交换,新的体系才能成立。王安石的变法没有引起所述的社会冲突,是因为宋朝的社会还未发展到这一程度,足以纠结新旧两派,作这场决斗。他的**,只是政④治上的一种冲动,而不是一种经济上的发展,所以其争执只出现于官僚组织之中。

    有了今日的历史眼光,我们才能断言要将这帝国之财政商业化,金融之管制方式必须就位。有关汇票、提货单、保险单、共同海损、以船作抵押之借款、冒险借款、股份、打捞权利等等都要经过立法才能执行无碍。更重要的是法律上有关遗产继承、破产、丧失赎取权、假冒、欺骗、监守自盗等之规定也要与商业社会里的流动状态相符,且一切都用金钱统治,这一点才做得通。宋代内陆商业组织之实况与这种要求相去至远。

    中国社会的低层机构之内,有更多不相符合之处。王安石之**影响到全国农民,其最后之目的在将**成果带到华北战场。如此的一种商业组织是不能缺乏农村内最低阶层的支持。可是宋朝和以前的朝代一样,土地之占有分割为无数小块,这种情况已有几百年的历史。农民弃地逃荒的情形经常发生。除了特殊情况之外,一般不由农业存积资本的情形,在当日和现在没有基本的差别。当这种种条件继续的过程中有关服务性质事业即不能建立而展开。付费公路既未曾修建,一种正规之邮政也付之阙如。法庭的费用无力支付,则迟滞新式民法之展开。地方官发现,农民只能集体的指挥对付。所以来帝国全国一致的局面,是由于文化凝集的力量,构成了社会的纪律,而不是金钱的力量和因之共存的凡有事物都能共通交换的因素。

    因为他们缺乏我们今日的认知,所以宋朝官僚只在道德的立场上争辩,而在言辞之中暴露了当日社会的情形。例如青苗钱即未曾如现代之标准以法定的方式主持。所有申请贷款、调查申请者之情形、提供借款之保证、到期不能还款之处置,及没收其担保之财产等,全无着落。县令只将款项整数交给农民而责成他们集体负责,按时连本带利的归还,丝毫没有顾虑到村民的意愿和他们各人间的关系与责任。放债的资金来自仓储,原为筹备赈荒之用。而各县实际的储存,甚有出入,有些县分即缺乏仓存,在一体贷款追息的要求之下,这些县分虽未贷款,其县令也不得不在田赋上附加,以抵作应向上级缴付的利息。市易法也无从吸引太多商人与政府做生意;他们大多数害怕与衙门牵连。于是官员亲自督卖,使批发商绝迹,货物价格也只好由这些官员自定。有一次甚至有官衙人员在街上卖冰块与果品,被皇帝谴责。至于征收免役钱等于责成在乡村中实现金融经济,实际上政府早应组织银行,提倡保险,扩大批发业务,凡此都应当在城市之中着手。

    而保甲法却又与王安石其他新法背道而驰。向全体农民征兵有如以前各朝,必以均田作基础,因为当兵的义务时以视作每户都纳同等之税,而税率又轻的情形下的附带条件。宋朝既已将税率提高,又促进金钱的流通,则全面征兵必使穷困之家更为不堪。而以方田法整理田赋也遇到技术上的困难。例如公元1082年,开封府报告每年测量只及于两县,全府之19县须10年才能测量完毕。当这报告提出时,当中已经蹉跎10年了,因方田法案最初是在1072年提出的。

    新法的失败

    新法既然遇到如此不能克服之障碍,不免使人怀疑,当初有何凭借使其得以被提出?而且既已失败,为何又一再被挽回重用?在答复这问题时,我们必须知道,宋代官僚固然缺乏今日之眼光,无从洞悉金融经济之管制有待于各种预备工作之就位,而此种条件,超越了他们所处的时代。然则缺乏这样的眼光,也使他们不敢站在我们的立场,武断地认为新法必不可行。新法是一种试验,也是一种奋斗。这是他们的试验与他们的奋斗。

    倘使新法不作为全国一致的法令颁布,而由若干地方官或若干带特殊性质之官僚将其局部提出实行,其成败则未可知。但倘使如此,没有上级的督责,也无固定之目标,这些措施,亦不足以称为以金融管制操纵国事。可是在较小规模之内,政府之活动渗入私人贸易之中,并非全不可行。例如唐朝之刘晏即曾将手下所管理之商品买入卖出,因而获利。在王安石将新法推行于全国之前,他任鄞县县令,他亦曾将公款贷与农民生利,而得到彼此满意的成果。类似的事迹使赵顼和他的儿子们满以为反对新法者是有意阻挠。而使局势更为复杂的,则是不论新法适合实况与否,它一经颁布通行,收回亦至为不易,将其废弃也会产生甚多不良后果,所以主持的人不得不踌躇。总之,王安石之进退,扰攘北宋半个世纪,牵涉到力不从心的君主,也确实引入用心可疑的臣僚。只是我们看到主要人物之实力和风格,而他们也卷人漩涡之内,则可以断言这段事迹,只是时代的矛盾。中国政④治统一的程度远超过国内的经济组织,继续发展的结果,只有使两者都受挫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