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个说来,清朝对明朝的制度很少更变。官员的俸给仍然是极度低薄,各员的额外收入,从各种既非违法又不合法的“事例”而来,例如熔解银两之“火耗”。雍正下令兹后将这一半合法的附加正规化,因之“养廉”成为一种公开的名目,凡是经理财务的官员,都有是项收入。
满清虽承袭了朱明王朝组织系统,可是它在功用上的表现和以前不同。最显著的是,清朝前期在财政扩张之际,皇帝能行使之职权,远胜于明末之帝王,他们在明朝只是百官名目上的首长。清室坚持皇室之继承问题全系家中事,不容外人置喙;他们也让皇帝之亲王称为“贝勒”者为御前的顾问。如皇帝未成年,他们正式指定摄政王,而不像明朝还假装是由幼年皇帝实际作主。这样使汉人的官僚分为朋党借此争辩,及以监察官倚靠抽象的名目争执的办法无从实现。清代的宦官一般只在宫中,活动较受节制。
所以除了最初的抵抗之外,满汉关系与时增进。通用受禁止,实际上则一直未施行。好几个满洲皇帝有汉人的妃嫔,传说康熙及乾隆的生母均为汉人。汉人参加政府的机会极少限制,只是最高的职位要和满人分权。每一部的尚书(部∕长)二人,满汉各一,侍郎(部∕长)四人,满汉各二。大学士为皇帝的秘书,也依法如是安排。1729年雍正创设军机处,在军机处“行走”的官员或为大学士,或为尚书,或为侍郎,都由皇帝指派。他们同时又兼理原来的官职,所以这更增加了官僚权力,而减低了满洲亲王贝勒的力量。以后汉人之任总督巡抚者也愈多。
因此,用现代眼光的学者想从清代的纪录之中寻觅汉人民族主义的导火线,却找不出来。在清朝入主之后所出生的汉人,仕清已不能算为服侍异族之主。这是“他们的”帝国,他们有出仕的义务。